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7)当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良(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因身体病、残等原因被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测试者不作要求);
(8)参评学年无违纪处分(含年级通报批评及以上)的,或参评学年外受到院级处分但已到期并按规定解除的;
(9)优秀学生奖等次根据个人智育基本成绩在年级排名确定,参评学年所有考试、考查课成绩无不及(合)格的;学年考试课(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智育基本分成绩排名位列参评学生数的前50%,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列参评学生数的前60%;
(10)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评选。
2.奖励标准
优秀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定;
一等奖15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2%评定;
二等奖8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5%评定;
三等奖400元/学年,按参评学生总数13%评定。
(二)专项奖学金
1.获省级及以上奖
(1)表彰对象
包含且不限于省级大学生自强之星、最美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含提名)、十佳大学生、百优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优秀共青团干/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等。
(2)奖励标准
3000元/项,每年12月份评定,获奖时间统一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的省级及以上奖项。
2.升学优秀及“西部计划”奖
(1)表彰对象
在应届当年考取研究生(不含境外录取)及录取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岗位的学生。
(2)奖励标准
毕业当年录取到高校2000元/人,每年6月份评定,具体人数(不含境外)以当年应届生实际录取名单为准。
3.出境研修奖
(1)评选条件
① 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8条;
② 有出国或出境研修学习意愿,成绩优良,无不及(合)格科目,英语口语良好,均可申请研修奖学金评定;
③ 出境研修奖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重复评选。
(2)奖励标准
6000元/学年/人,每年3月份评定;研修内容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
4.学科竞赛奖
按学院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四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督查处和各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评选工作的审定和协调。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执行主任,教学、行政副主任、教学秘书、学管秘书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系内初审。学生本人提交《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经班级评议和系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本系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工作处;
2.部门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3.学院评审。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推荐人员资格后,提请院务会审定。
4.结果公示。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审核。辅导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系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集中评议,并将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专项奖学金建议名单。
3.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后,报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认最终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公示
第十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推荐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 评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期间如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处提出质疑,受理部门及时调查,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根据学院的评选办法和本系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系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评选细则必须包括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习范围为全体学工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有关培训按《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制度管理规定》(院字〔2021〕74号)第七章内容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