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公民素质,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举止文明,个人出勤率达95%以上;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年度为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同第二条1-4;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连续从事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含一年);
4.能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感召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爱护同学,在学院、老师和同学之间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学生干部包括:含班委成员、班级团干、院系两级学生会干部及青志联、大艺团、广播站,记者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助理团学生干部及其他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不重复评选)。
第三章 评选比例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评选比例和奖励方式:
“三好学生”比例为本年级学生总数的6%,“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本年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推荐和学生本人申请相结合,并附评选条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经各系评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务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院学字〔2019〕2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学习范围为全体学工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有关培训按《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制度管理规定》(院字〔2021〕74号)第七章内容执行。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